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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梁某案上诉减刑3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刑终XX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 沙湾镇高勘坊大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44*******77。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 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审被告人梁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5日作出 (2018)粤011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XX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讯问 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梁XX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金沙湾花园金沙苑X座X梯XXX房的家中向黄XX(另案处理)购得毒品2包。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金沙湾花园管理处附近的车库抓获被告人梁XX,随后在其上述家中缴获 白色晶体2包(净重49.11克、2.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 色块状物2包(净重49.16克、0.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电子称一把。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 记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强戒决定书,侦查报告,检定证 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抓 获经过,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梁伟文的供述等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 实的依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梁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 罪,鉴于被告人梁XX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 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电子称等,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梁XX上诉称:1.其归案之初,因为是初犯,没有认识 到自己犯罪,后经思考和教育,决定认罪认罚。2.其是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主观恶性较小,无转卖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应简单以持有的数量来量刑。3.根据以往众多案例,持有100克左右的毒品大概也就判7-9年。其认罪态度良好,无其他恶劣情节。原判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其量刑过重。请二审予以改判。
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上诉人梁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梁XX系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 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2.梁XX非法持有的毒品在其家中被缴获,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3.在诉讼过程中,梁XX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4.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5.相比同类型犯罪,一审对梁XX的量刑偏重。综上所述, 请二审考虑上述情况,对梁XX从轻处罚。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XX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相关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和照片、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上诉人梁XX在一审庭审期间承认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梁XX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 均不持异议,仅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所提意见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X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 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梁XX上诉要求从轻判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XXX号 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梁XX的定罪部分的内容及第二项的内容。
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XXX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梁XX的量刑部分的内容。
三、上诉人梁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 2025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梁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离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很近,其家人到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咨询(位于番禺区福北路400号,番禺区看守所正对面),梁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梁某家人咨询律师后认为量刑过重,于是想委托律师上诉,由于共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忙,没有时间办理该案,于是让客户联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中泽所律师接手该案后会见了上诉人,并向法院提出五点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该案从11年减到8年,减刑3年。所有一审判决以后的案件,被告人及家属都很迷茫和纠结,到底是上诉还是不上诉呢?上诉吧,改判的案件少,万一没改判,浪费了律师费,不上诉吧,又不服一审判决。卿律师建议,在上诉与不上诉之间纠结时,还是找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当面咨询很重要,不要随意找个律师发判决书,让其看了后就决定,还得看看律师的专业、资历、以往办过的上诉案件等综合考虑和衡量,有时建议你一定要上诉的律师不是非要挣你的律师费,给你指引对了改判了,受益的是上诉人和他的家属。
(点评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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