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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关于假释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28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本条是关于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假释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假释制度同缓刑制度都是近现代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一般认为假释的优点体现在:一是判处长时间有期徒刑的罪犯,易自暴自弃,甚至产生“监狱型人格”,而假释制度可给予他们提前出狱的希望和引导其改恶从善。二是刑罚目的之一是改造罪犯,执行一定期限的监禁刑罚后,如果犯人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有改过自新之意,刑罚就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三是通过假释可以减轻监狱的压力,节约财政资金。历史上,美国1869年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制度纳入法律。此后,各国纷纷规定了假释制度。中国最早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表现较好的在押罪犯的刑事奖励措施而加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有三种人: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是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得到必要的改造;同时,也只有对被判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判断出其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犯假释的前提条件“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修改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是因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在特定情况下可达到二十五年,该刑期的罪犯假释所要求的实际执行刑期为二分之一以上,即十二年半以上;无期徒刑犯假释所要求的实际执行刑期应高于有期徒刑犯,故将实际执行刑期由十年以上改为十三年以上,以保持二者的平衡。
有关假释前的实际执行刑期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对实际服刑不足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需要予以假释的,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都无权批准假释。这样可以防止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滥用假释情况的发生。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涉及政治或者外交等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情况。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也对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作了明确,即“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遇有这类特殊情况,即使实际服刑不足本款规定的期限,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以假释。
3.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且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当注意的是,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认为是没有悔改,不认罪服法。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据本款规定,可以假释。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的规定。关于不得假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累犯不得假释,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再犯的可能性较大;二是严重犯罪不得假释。关于严重犯罪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八)对原规定的范围作了修改。原规定为:“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和原规定相比,增加了对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其中“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指有组织地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暴力性犯罪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对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本款规定还必须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对于这类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第三款是关于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规定。如前所述,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长期监禁刑对罪犯回归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来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大多会回到原来所居住的社区,会对原来的社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犯罪分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不好,势必影响其融入社会,甚至会诱发新的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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