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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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2

一、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定金罚则、违约金等方面。

(一)定金罚则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

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1、条例或者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2、条例或者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3、条例或者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4、条例或者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但是,在3、4这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三)关于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因此,小编建议,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避免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首先可以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定期对账、逾期付款超过1年的坏账的催收制度等。其次,面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坏账,尽量与对方协商确定债务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固定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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